在我國的刑法判例當中,由于很多罪名所涉及的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涉案金額的大小定罪都可能是不相同的。尤其是在挪用公款罪當中關于挪用金額的大小界定是非常困難的。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挪用公款罪涉案數額的認定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挪用公款罪涉案數額的認定
1、基本情形中挪用數額的認定。所謂基本情形就是指行為人一次挪用單種用途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就先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及各地關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案、量刑標準,達到追訴標準的,挪用多少就認定多少。案發前歸還的不進行扣減,但是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2、多次挪用多種用途情形中挪用數額的認定。比如在一起案件中薛某分三次挪用公款兩萬元,其中4500元用于販毒(三個月內歸還)、5000元用于炒股(三個月內未還)、10500元用于自己治?。ㄈ齻€月內未還)。在類似的案例中,挪用人不僅有多次的挪用行為,而且公款的用途也不同,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及其他活動的情況可能并存出現,并且每種用途如果簡單的按照追訴標準衡量,并不一定全部構成犯罪,在這樣的情形下我們該如何認定行為人挪用公款的數額呢?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回歸刑法關于挪用公款罪的條文規定,在刑法第384條的規定中,列出了挪用公款罪的三種不同情形,分別是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以及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疾爝@三種情形,我們可以發現其中公款滅失的風險以及對法益的侵害程度都是逐漸降低的。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將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歸入到營利活動中也是可以的,這也為我們解決公款多次挪用的數額認定問題提供了一個解決之道。這里要注意的是在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其他活動的情況下,有一個三個月的時間限制,所以在將非法活動或者營利活動的數額歸入其他活動時,要考慮到一個時間的問題。具體而言,筆者認為對于多次挪用多種用途情形中挪用數額的認定,可以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先看行為人挪用的公款中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則該筆數額單獨計算,不進行累計。若不構成犯罪,則行為人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作為基數A用于累計。
?。?)行為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數額為基數B,將基數A與基數B相加,如果其和值S1達到了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以S1作為行為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數額,定罪量刑。若S1未達到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的標準,則S1作為累計數額進入下一步。
?。?)行為人進行其他活動,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數額為基數C,S1中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數額之和為S2 ,將基數C與S2 相加得到和值S3 ,若S3達到挪用公款用于其他活動“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以S3 作為行為人挪用公款進行其他活動的數額,定罪量刑。若S3仍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行為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按照上述步驟,在前面筆者提到的薛某挪用公款的案例中,應認定薛某挪用公款用于其他活動,數額為16000元。
二、挪用公款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條,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三、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有哪些
(一)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家機關是指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建立起來的中央和地方各級政權機關和管理機關。它包括各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等機關,以及各民主黨派的管理機構。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在以上這些機關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務活動的人員,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國家干部和公務員。它不包括從事勞務性的人員,如國家機關中的門衛、炊事員、清潔工等勤雜人員和部隊的戰士。
(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公司之間參股聯營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為國有公司所控股的公司。國有企業是指國有公司以外的財產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的工業、農業、交通業、商品生產經營企業和第三產業。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投資興辦的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廣播、出版等事業單位,即國家事業單位。國有人民團體是指國家倡導而成立的有利于三個文明建設的群眾組織,如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僑聯等組織。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在這些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經營、管理或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它不包括臨時工等編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