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股東出資入股后,在公司經營狀況越來越不好的情形之下會產生別的想法,想的就是自己趕緊撤資,避免給自己的財產造成更大的損失,其實撤資也不是股東一個人隨便就能夠決定的。那么,公司法規定撤資的依據是什么?
一、公司法規定撤資的依據是什么?
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是不能隨意撤資的,因為股東一旦對公司履行完出資義務,就成了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注冊資本是不能隨意抽回的,如果股東抽逃出資的話會構成抽逃出資罪的。但股東可以通過正常渠道轉出:
一為股權轉讓;二為減少注冊資本注銷股份;前者如對外轉讓需要其他股東同意,并享有優先購買權,同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的股權轉讓手續,并備案;后者需召開股東大會,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
公司減資的基本流程
1、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減資應由股東會依法作出特別決議。國有獨資公司減資由國有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目的是摸清家底。
3、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轉讓股權的基本流程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自股權轉讓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需要提交以下資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原股東會決議。(全體老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蓋章) 主要內容:
(1)轉讓雙方當事人、轉讓的股權份額及股權轉讓價格、受讓者,其他股東優先受讓權利的行使情況等;
(2)股權轉讓后公司的股本結構。
3、股權轉讓協議書。(轉讓雙方簽署,自然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蓋章)
4、股權向公司股東以外轉讓的,還應提交新股東會(股權轉讓后的股東)決議。(全體新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蓋章) 主要內容:因股東變更涉及到的其他有變動的事項(包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組織機構人員的變更等)。 設董事會、監事會的,提交股東會決議,按章程規定委派或選舉產生董事會成員(3-13人),監事會成員(3人以上),并應載明對上述人員經審查均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意見;提交董事會決議,選舉董事長,聘任公司總經理;提交監事會決議,選舉監事會主席。不設董事會、監事會的,提交股東會決議,按章程規定委派或選舉產生執行董事(1人)、監事(1-2人),聘任總經理,并應載明對上述人員經審查均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意見。
5、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修正案須寫明修改后完整內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綜上所述,公司法規定撤資的這種決定有兩種方式,股東撤資或者是將股權轉讓給其他人,第二種就是必須要在國家的有關登記部門減少公司的注冊資本,并且注銷該股東在公司的股權。但是這兩種撤資的方式都有著相應的流程,而且減少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整個操作也非常的繁瑣,必須要有股東大會作出決定。